一、申報依據
《公司法》、《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商務部關于在重慶兩江新區、蘇南現代化建設示范區、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問題的復函》(商資函〔2013〕680號)。
二、申報條件
設立內資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保理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近期沒有違規處罰紀錄;主出資人應當為熟悉相關行業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二)商業保理公司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性足額繳納,且來源真實合法;
(三)商業保理公司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紀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四)商業保理公司不得混業經營;
(五)商業保理公司應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經營范圍: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受讓供應商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已經或將要產生的應收賬款,為供應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務:
(一)貿易融資;
(二)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
(三)銷售分戶賬管理;
(四)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擔保;
(五)資信調查與評估;
(六)相關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準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貨款或受托發放貨款;
(三)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四)受托投資;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四、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
(四)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擬任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七)商業保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見附件)、高管人員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及金融領域從業經驗證明(包括曾就業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或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八)風險評估、監控等風險控制制度;
(九)商業保理公司資金實行銀行托管,資金托管銀行提供的相關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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